【2009勞工法令修正重點表】
名稱(修正日期) | 修法重點 |
就業保險法(98/03/31、98/04/21) | 1.中高齡與身障者,失業給付延長到9個月。 2.失業者每扶養一位親屬,給付加發10%,最高加發20%。 3.大量失業,授權政府可全面延長給付到9個月或12個月。 4.有長期居留權之中國與外籍配偶,受僱也必須加入就保。 5.照顧三歲幼兒,夫妻可分別申請育嬰津貼60%,6個月。 6. 未繳保費之滯納金上限為一倍,但刪除仍未繳納保費可處六倍滯納金之規定。 |
就業服務法第2、24、26條 (98/04/21) | 單身父親、長期失業者納入特定對象,享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 |
勞動基準法第53條(98/03/31) | 自請退休資格,增列「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
勞工保險條例第20、29、72條(98/01/12、11/06、3/31) | 1.女性離職退保一年內生產,仍可申請一個月的生育給付。 2.明確化勞保紓困貸款未償還時,直接從給付扣減之規定 3.未繳勞保費之滯納金上限為一倍,但刪除仍未繳納保費可處三倍滯納金之規定。 |
勞資爭議處理法(98/06/05) | 1.權利事項也可仲裁。新增獨任仲裁人規定。 2..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設立,裁決之程序與效力等。 3.罷工毋需召開會員大會決議,僅需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過半數同意 4.特定行業禁止罷工與限制罷工。罷工民刑事免責。 5.設置勞工權益基金。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