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3日 星期三

台灣漁船狂撈全世界

最近新聞報導台灣的鮪魚船受到大西洋鮪魚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的制裁,這個新聞許多媒體朝政治方向炒作,反正就是政府無能,政府官員一定要有人負責。更由於總統府資政辜寬敏也有一艘權宜船,所以更成為好佐料,這個新聞又可炒出一盤政商勾結的好菜。

 

 

這些指控我沒意見,但是我想更深入了解台灣遠洋漁業的「經濟性體質」到底麼了?為何成為國際箭靶?這個「產業」還有沒有未來?我不是漁業專家,但是我從一些資料與推測或者是自己的胡思亂想,作出以下的推論,還請漁業專家給我指教。

 

 

 先說結論,我認為這個事件突顯台灣遠洋漁業的產業內部自律體系失靈(或是根本沒有),導致遭受國際遠洋漁業的產業內部自律體系的制裁。

鮪魚是一種高度迴游性魚類,鮪魚從出生到成長到可撈補,當然有一定的生長週期,也橫跨好幾個國家的海域,因此要讓這個產業大家都有飯吃,那當然就是要讓大家都撈得到魚,所以各國的業者當然會自然形成一個自律機制並且制定遊戲規則,大家在這套遊戲規則當中玩,讓大家都可以討口飯吃。這是該產業非常自然就會形成相互制衡的內部自律機制。

 

 

其實這也沒什麼大不了,早期中世紀歐洲的「基爾特」GILD,就是行會,也是西方工會的雛型,就是在幹這種事,要開店修理皮鞋,抱歉要先到皮鞋匠工會登記,並考到證照,不然你的店一定會被砸。(寫到這裡,想到不知在哪裡看到,說有個歐洲人來台灣討生活,就說這裡充滿機會,想幹什麼就幹什麼,在歐洲要開個什麼店就要先加入某個工會,並取的證照,一步一步來,真麻煩。)

 

話說那條鮪魚。台灣因為不是聯合國會員,所以也不是ICCAT的正式會員,但是卻被邀請參加,因為台灣實在是這個漁撈產業中的大哥大,漁船噸數僅次於日本排第二,但是漁獲量排第一,這些還沒有計算所謂「權宜船」的部分,所以當然一定要被「請」進去搓。

 

外交部官員在評論這次事件時說,「日本人比較守法,台灣人很有創造力」,有創造力是說好聽,講白一點,就是鑽漏洞、以合法掩護非法、不走大門專跑旁門左道。

 

照理來說,台灣的遠洋漁船因為會受到國際組織這個天花板的規範,所以應該會先在國內形成一套撈捕秩序以防止自相殘殺才對,也就是這個產業內部為了控管產量避免價格失衡,所以有一個生產秩序,互相約制業者,避免有人衝過頭。但是從這次談判最為人所詬病的到非會員國登記的台灣「權宜船」盛行,就可了解,台灣人的靈活耍賴性格。

 

事實上,台灣合法的漁船配額根本是政治分配下的壟斷產物,而不是商業競爭下的結果,所以為了接受龐大日本消費訂單,當然是想盡辦法,走國際規範邊緣,這跟台灣的電子廠相互失血殺價搶訂單一樣。產業秩序的建立,就在政治利益分配下無從建立起。

 

於是漁民的賭徒性格就浮現了,政府以地方派系政治利益來分配產業利益,導致這些參與其中的業者無法因為自身的商業利益自然形成一個共識,導致大家就是能撈一筆就撈一筆,什麼海洋資源保育的永續經營,那是學者說的,哪能當真。

 

但是當台灣這種國際海洋的不良少年,碰到有組織的幫派老大的圍剿的時候,還能說什麼?台灣遠洋漁業的問題就是太政治,解決之道就是政府完全放手,讓這些業者全部都倒一次,徹底的倒,然後重新站起來的業者自然會體認到這個產業要如何長久經營,從而建立這個產業的自律組織。

 

但是現在政府還要拿錢提供一年150萬的休漁補助,以及一艘1800萬的拆船補助給這些船老闆(漁業署一年要花2.4億元作為休漁補助)。可是你有聽過政府有拿錢叫鴻海關生產線不要生產嗎?或是工廠接不到訂單可以領錢?為何一般行業政府也不如此幹?只因為「漁民」是可憐的,所以政府要「幫助」他們?但真的是幫助他們嗎?

 

台灣漁業是如此,農業未嘗不是如此。

 

1 則留言:

  1. ...打破之道即是停止補貼,讓業者自負經營責任與風險。

    作者的這個論點與本人文章中的主張很一致
    因此貼在這裡供各位大大參考.


    2005.12.09  中國時報

    漁業黑洞,何時了 胡念祖

    在大西洋鮪魚保育國際委員會上個月通過對「中華台北」的制裁「建議案」後,我國在大西洋洋區的漁船隊(或曰漁捕能量)必須大幅縮小,以符合國際組織所設定的漁捕限額。為此,我政府必須召回在大西洋作業的四十二艘漁船,同時,亦必須完成我國在國際組織中已然承諾之減船數量。

    就如鮪魚公會領導人所言,這些為回應國際組織制裁而有之「漁政作為」必須付出「重大代價」,其中包括返航漁船之油料與休漁「補貼」,每船五九七萬元,共計二億五千多萬元,減船所須付出的收購費用更高達四十億元左右。上述「代價」是由農委會副主委率農漁政高層官員與業者「談判」後,政府願意「負擔」的金額。然業者對此仍表不滿,揚言赴台北示威,要求提高補助額度。

    可預見地是,業者會挾高雄市在地跨黨派立委向政府繼續施壓,政府再度妥協,於是「全民」為此國際制裁而以天價埋單,以「填補」那些無法自律之不法業者的「損失」。

    或有人謂,違法業者是少數,政府應該照顧合法業者的生計。但是,社會並不了解,我國遠洋漁業經營者多玩「兩手策略」,一個業者手中可以同時擁有本國籍漁船及懸掛他國旗幟的「權宜掛旗」(FOC)漁船;可以擁有合法作業的漁船,亦同時有從事「非法、不報告、不受規範」(IUU)漁捕作業的漁船。除非政府漁政管理上軌道、夠嚴謹,否則在實務上並不容易區分其中的善類與敗類。

    在學理上,國際制裁處分若不能「內部化」成為業者必須承擔的「經營成本」,在出事後政府還予以補貼讓全民埋單,業者又何必在意國際漁業發展趨勢與主流思潮,並留心其經營風險?農漁政機關不思嚴格管理之道,竟以補貼方式滿足業者不合理之要脅需索,豈非與漁政管理政策目標背道而馳。

    再者,公部門之補貼本身即是一種全民負擔用以減少業者經營成本的「投資」,「過度投資」只會帶來不斷擴充的「經營規模」,並引發國際漁業組織所不容許的「過度捕撈」,進而引來國際組織的制裁。此種負面循環必須加以打破,遠洋漁業才有健康的明天。打破之道即是停止補貼,讓業者自負經營責任與風險。

    如果政府能夠立即停止補貼,不堪損失之合法業者必然會向違法業者要求「算帳」,如此亦能在鮪魚公會內部產生一股「監督制衡」力量,公部門就不必過度涉入鮪魚業界內部的「秩序」,此即為「民主」與「責任漁業」的真諦。

    以納稅人的金錢「填補」漁業業界內部因違反國際秩序所闖下的「黑洞」,以及「彌補」農漁政機關決策官員長期因循苟且、管理怠惰的失職,係不符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為。此種補貼作為不僅加速我國漁業的敗亡,更有違漁政管理的終極目標,並曝露決策官員在公共決策上的顢頇低能。違法業者應自行付出代價,顢頇官員應被追究失職責任,如此方有清明的社會與國家可言。

    (作者為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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